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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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96376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 內容: |
全文內容:繞流排放廢(污)水之相關處分疑義。
一、廢水溢漏或洩漏至地面,若由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已構成「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繞流排放事實。
二、查本署 96 年 3 月 9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3747 號函,主要係規
定蓄意繞流排放者,始須依該辦法第 56 條規定設置累計型水量計等
設施,排除意外或不慎繞流排放者須設置之規定。
三、至於繞流排放廢污(水)被處停工者,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46 條「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規定,逕為裁
量,與上開解釋函規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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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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