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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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本署95年7月4日(95)環署土字第0950051816號令修正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9條係規定地下儲槽系統配置之『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或採用明管或配置吸取式管線,得免依同法第8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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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600408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5 年 7 月 4 日(95)環署土字第 0950051816 號令修正 發布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 條係規定地下儲槽系統配置之『管線 』設置二次阻隔層或採用明管或配置吸取式管線,得免依同法第 8 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其所定「二次阻隔層」係指在儲槽 或管線之周圍環境設置一個阻隔層,可有效將洩漏物控制於此阻隔範 圍內,同時可進行滲漏監測及防止洩漏物污染阻隔層外之土壤及地下 水環境。惟部分型式之雙層管其內、外管體緊密接合,其內管與外管 間並無法收集滲漏物質及進行滲漏監測,則此種型式之雙層管,不符 合上述「二次阻隔層」定義,應視為不具有二次阻隔層的功能,仍須 依同法第 8 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監測紀錄。因此「雙層管」及「 可撓式軟管」是否屬「二次阻隔層」,宜視個案事實認定較符實際。 二、綜上說明,如業者確實已於「泵島區」之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並 符合上述定義,且加油機底部亦依「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款規 定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之設施,實已達成預防污染之目的,則該「 泵島區」之管線,可免依「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進行監測及申報 監測紀錄。惟「儲槽區」仍需依「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進行監測 及依第 15 條規定申報監測紀錄及地下儲槽總量進出平衡管制監測紀 錄。另有關「加油機底部設置防止油品滲漏之設施」部分,亦請貴局 督導業者依「地下儲槽系統之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設施 參考指引」第 4 點、第 7 點至第 10 點規定設置油盆、進行液密 性檢測及上網申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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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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