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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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09400152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定
義之「地下儲槽」係「指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儲
槽,其槽體總體積百分之十以上在地表下者。」則漁船加油站如符合
該定義者,應依法定期監測、記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二、若漁船加油站不符前開地下儲槽定義者,則不適用「防止污染地下水
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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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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