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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05:2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735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
     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定義及分類,查紡織業係指從事纖維之紡
     紗、上漿、織布及製成紡織品之事業。本案不織布之工廠,依所附製程為
     從事纖維的開棉、清棉、梳棉、拍壓抽風、捲取或氣成流網、捲取,其以
     纖維製成織品之程序尚屬「紡織業」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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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