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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3 19: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100254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廢(污)水排放等許可審理,對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告規模者,無須申
     領工廠登記證,其從事製造、加工業務之對象,於審核認定必要之時,可
          洽請地方政府工業單位協助出具「未達工廠登記要件之證明文件」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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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