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金屬表面處理業所產生電鍍等製程高濃度廢水,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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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775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金屬表面處理業所產生電鍍等製程高濃度廢水,依廢棄物清理法 規定如下: (一)電鍍製程之廢水、污泥、電鍍廢棄之氰化物電鍍液、使用氰化物之 電鍍程序電鍍槽底殘留物、使用氰化物之電鍍程序電鍍槽底殘留物 、使用氰化物之電鍍程序及汽提廢液等等,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 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表列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產生之廢液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擬以自行處理方式處理,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目前尚未公告須申請廢棄物處理許可。 (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五條規定,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液體事業廢棄物禁止稀釋。 二、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事業產生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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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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