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之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443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9 月 21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 內容: |
全文內容:畜牧業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每頭豬三十公升認定,惟有特 殊情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個案資料之實際情況,對現場實際量測 查核後認定之。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