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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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事業於改善期間自報停工,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報請試車復工而自行繼續生產,屬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應依法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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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286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於改善期間自報停工,如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規定報請試車復工而自行繼續生產,屬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應 依法執行處分。 二、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係規範事業不遵行環保主管機關依法所 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或依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為要 件,故不宜援引作為對自報停工而自行繼續生產者移送法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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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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