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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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採取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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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250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環保稽查人員執行稽查工作時,水污染防治法並無相關規定會同事業 主採水查驗事宜;視情況所需,環保稽查人員可不會同事業主稽查並 採取水樣。 二、有關採樣地點以水流混合均勻為原則;所請釋示事項對於取樣時未見 放流水流出,以取樣口之積存水樣採水是否可據以認定其採樣之水質 乙節,應以個案及其實際情況認定之。 三、有關放流口之設置,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 辦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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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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