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3:0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177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名稱或主體,係依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
          他證書名稱加以列管;且管制主體分為法人與非法人二種,其係非法人者
          ,可對負責之自然人執行,如係法人者(無論係公司組織之法人或非公司
          組織之法人),在清算終結前,於清算範圍內仍視為存續,仍可對該法人
          執行,因此,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但領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時,其違反對象如係屬法人者,仍以法人為處分主體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