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明定:事業係指「工廠、礦場、...」,貴局所述:同一事業下設數廠區(各有其工廠登記證),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水污法上述規定,各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區應為個別工廠亦即個別事業,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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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17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明定:事業係指「工廠、礦場、…」, 貴局所述:同一事業下設數廠區(各有其工廠登記證),依工廠設立 登記規則及水污法上述規定,各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區應為個別工廠 亦即個別事業,合先敘明。 二、復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明定:事業排放廢(污)水,違反「第 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再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 亦明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者,其 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本案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廠」等兩 家工廠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且使用同一放流口,其廢水係共同處理 共同排放,所產生之污泥亦共同處理而無法區分,實務上難以認定其 廢水、污泥究為何廠單獨所有。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條及適用 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處分事宜,請依上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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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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