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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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醫院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其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記載之負責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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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05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醫院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其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應以「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記載之負責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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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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