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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2: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醫院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其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記載之負責人為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05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醫院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其許可登記之負責人,應以「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開業執照記載之負責人為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