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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3:0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者,其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需有代理處理廢水之營業項目。惟受託者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並依同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簽約前或同意納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辦理受託者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096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接受他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者,
          其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需有代理處理廢水之營業項目。惟受託者接受他
          人委託處理廢(污)水、廢液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
          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取得排放許可證,並依同辦法第三十
          條之規定,應於簽約前或同意納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應辦理受
          託者排放許可證之變更登記。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