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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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834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畜牧業擬增加飼養頭數辦理暫時排放許可變更申請,如仍符合暫 時排放許可申請者,請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其管制條件如已達排放許可證申請者,請輔導其另行申請排放許可 證。 二、有關每頭豬隻之排放廢水量計算,仍請依口蹄疫後復養水量每頭豬隻 以三十公升認定,以維持三段式廢水處理設施足夠之功能,惟特殊情 形時,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對現場實際量測查核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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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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