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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9:3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現行水污染之管制系統係以事業為主體並給予管制編號,事業如有二種以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建請以其放流水標準較嚴之業別或污染量較大之業別與以管制,惟廠方已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於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依不同製程、不同處理單元、不同放流口等事實予以載明,以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適用;致其審查費、證書費,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依事業為主體辦理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786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現行水污染之管制系統係以事業為主體並給予管制編號,事業如有二種以
          上不同部門分屬不同業別,建請以其放流水標準較嚴之業別或污染量較大
          之業別與以管制,惟廠方已確實劃分各業別廢水之排放系統,則可於排放
          許可登記事項依不同製程、不同處理單元、不同放流口等事實予以載明,
          以依各業別之排放標準分別適用;致其審查費、證書費,專責人員之設置
          等依事業為主體辦理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