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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7 18:1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506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
              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
              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二、有關事業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限期改善因雨季致工期延誤乙節,請
              貴局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場事實認定及本於職權核定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