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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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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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506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 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 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二、有關事業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限期改善因雨季致工期延誤乙節,請 貴局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場事實認定及本於職權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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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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