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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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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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154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 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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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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