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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0 00:2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0154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無排放許可證,自無許可之放流口,其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以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請詳
          附件),如事業已取得排放許可證而由未經許可之排放口排放,始依違反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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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