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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1 06: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違章工廠無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應依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按次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288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違章工廠無排放許可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應依第十四條,
              第四十二條處分,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按次處罰
              。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並無排放許可證認定為情節重大處分停工、
              停業之規定,不宜以無排放許可證處分停工、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