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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1 06:0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宜依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惟屆期後即可分別予以按次處罰,不必再次限期補正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807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宜依
          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分,惟屆期後即可分別予以按次處罰,不必再次限
          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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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