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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31 05: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證書費者,應予退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797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申請排放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查未符合規定,退件而未發證者,依「水
          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不得收取證書費;已繳納
          證書費者,應予退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