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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1 20: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630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廢
              (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或每日在一百立方公尺
              以上且含有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置乙
              級專責人員。
          二、又依前述設置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水污染防治專責人員執行之業
              務中,不僅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尚有水污染
              防治管理、污染改善等事宜。因此,是否設置專責人員之認定,乃以
              廢(污)水產生量,而非以設置處理設施與否。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