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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21: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215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事業未經許可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
          體者,經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仍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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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