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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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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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356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之「垃圾」係指廢棄物清理法中一般 廢棄物之垃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係指垃圾、水肥等列舉污染物以外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四款污染物定義,經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或 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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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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