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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3 06: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90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本案主管機關應先查明該事業是否已確實依規定改善,且檢具必要文件報
          請查驗,若經確認已執行前述改善,則處理池崩裂,主管機關應查驗放流
          水水質,如不合規定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鍰,並通知就
          破壞部分完成改善之限期,於其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功能評鑑。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