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改善期限屆滿前」,包含改善期限屆滿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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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47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4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改善期限屆滿前」,包含改 善期限屆滿當日。 二 事業依規定於完成改善以郵件掛號方式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應予以 採認。惟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 報請查驗時,所檢具之符合放流水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應於 改善期限屆滿前送達主管機關,方屬完成報請查驗手續。 三 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證明文件為事業於完成改善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之證明文件之一種。主管機關於通知事業限期 改善時,如另有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事業於完成改善後,於改善 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時,一併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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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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