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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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共同處理。如屬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污)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理處理行為,非屬代理處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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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604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本案該廢水處理設施如屬共同出資建設、操作營運,則屬期同處理。 如屬國光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建設,金隆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僅負擔操作營運費用,則屬委託處理,該委託若所接受之廢 (污) 水屬同類事業之廢水則屬代處理行為,非屬代處理業。 二 屬共同處理者或屬代處理行為者,兩公司均應依規定申請排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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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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