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左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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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626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 廢 (污) 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左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 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一、排放廢 (污) 水量每 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二、經省 (市) 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 源者。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報。」係指依法劃定為總量管制區內之重大污染源管制行為 。貴中心經查並未依法劃定為總量管制區,且其區內納管廠商之排放 水體為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而非承受水體,與前揭法 條意揩並不相同。 二 按貴中心業經桃園縣政府以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一府工土字第二 ○二六七七號函指定為該工業區專用下水道之下水道機構,必基於下 水道機構管理之立場,自可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下水道管 理規章公告週知,至於是否可將設置聯合自動監測系統之規定納入該 項管理規章,請逕洽下水道主管機關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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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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