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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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本案受處分人係屬個人,且已於處分前死亡,行政處分之主體於處分前即已不存在,該處分應予撤銷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235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內
容:
全文內容:本案受處分人係屬個人,且已於處分前死亡,行政處分之主體於處分前即
已不存在,該處分應予撤銷。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64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