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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7 08:2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簽證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323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所稱相關事業技師包括畜牧技師,惟其執行
          簽証業務仍應依技師法之規定為畜牧場污染防治等業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