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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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經依法登記執業環境工程技師」係指依技師法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544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內
容: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所稱「經依法登記執業環境工程技師」係指依技師
法規定執行業務之技師。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