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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8 02:5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放於海洋管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378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
          放於海洋管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