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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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放於海洋管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378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內
容:
全文內容: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
放於海洋管制。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