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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8 05:1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廢水處理(專任)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應由事業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申請人取得實務經驗之事業開具,其中應說明(專任)廢水處理實務經驗之具體事實及起迄年月,並加蓋事業戳章及負責人印章,如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除不授予資格證書或撤銷資格證書,並得依法究辦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70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0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  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廢
              水處理 (專任) 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應由事業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
              書申請人取得實務經驗之事業開具,其中應說明 (專任) 廢水處理實
              務經驗之具體事實及起訖年月,並如蓋事業戳章及負責人印章,如經
              查明有偽造情事者,除不授予資格證書或撤銷資格證書,並得依法究
              辦。
          二  未經合法登記之事業所出具之証明文件應不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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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