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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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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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8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8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關於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者,自排放口五百公尺處之表面水溫差不 得超過攝氏四度;放流水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放流口之水溫不得超過 攝氏三十五度。 二 表面水溫差係指放流口五百公尺處之水溫與背景站水溫之比較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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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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