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戴奧辛定期檢測間隔認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134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戴奧辛定期檢測間隔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 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 、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 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 次」之公告事項一規定,火化場等固定污染源應每 2 年定期檢測戴 奧辛排放 1 次。 二、本案函詢前揭公告之定期檢測間隔認定方式疑義一節,得參照固定污 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方式,當屬前揭公告應 2 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之管制對象,應於 96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第 1 次檢測,其後之定期檢測應每 2 年執行 1 次,且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 1 次定 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期間內進行檢測。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