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廢氣燃燒塔廢氣成分及濃度設施設置完成時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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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115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氣燃燒塔廢氣成分及濃度設施設置完成時程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應於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 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石油煉製製程應加設總硫濃度監測 設施。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範廢氣燃燒塔免裝測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之條件,同條第 5 項規定前兩項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 測設施者,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另查同 排放標準附表二規定,上開規定應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二、本案有關廢氣燃燒塔應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設置廢氣成分 及濃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之認定,係指該監測設施已建造完成、 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另倘其廢氣 成分及濃度監測,無法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仍應依排放標準 第 6 條第 5 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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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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