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影響環境保護:一、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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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262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環境綜合計畫 |
內容: |
主 旨:關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規定需擬定相關作業要點乙案,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 本案本署不另訂作業要點,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 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 (一) 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 (二) 其他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環境保護,報經中央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 另公有山坡地若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應先查註暫不同意放領 ,俟內政部訂定相關規定後,從其規定。至公有山坡地是否位於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認定,請函請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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