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制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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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900072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限制辦理變更登記等事宜乙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 本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辦理,主要在規範固 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核發對象,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 運核可者為限,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公私場所營運性質訂之, 一般工廠之目的事業主管在中央為貴局。 二、有關貴局函詢○○汽電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貴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授權於 95 年 12 月 20 日經工字第 09504607600 號公告從事公 告物品製造、加工範疇,無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可 否由縣市政府出具之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乙節,倘該公司屬規定免 辦工廠登記之工廠,應由縣市政府出具免辦理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及其作為設置廠區之土地,應檢具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證明文件辦 理許可申請事宜(如用地應符合工業區土地使用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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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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