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物。
(二)
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以下簡稱
TCLP) 分析所為之以下任一結果,超過附表三之標準者:
(一)
TCLP 之任一部分萃出液分析結果。
(二)
以瓶式萃取器所得之萃出液分析任一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結果。
(三)
金屬管制項目以 TCLP 萃出液直接分析結果。
三、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 (pH值) 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C)
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
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 (pH值)
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C)
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四、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
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 (以下簡稱常溫常壓)
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
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五、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
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
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 (pH值) 於二.○至十二.五間,會產生 250 mg HCN/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
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 (pH值) 於二.○至十二.五間,會產生 500 mg H2S/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六、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科技機構及其他事業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下列之廢棄物:
(一)
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指醫學、病理學實驗室廢棄之培養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菌株、生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用具。
(二)
病理學廢棄物: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三)
血液廢棄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他血液組成分。
(四)
廢棄物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護行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五)
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體、殘肢或用具等。
(六)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七)
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布、蓋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八)
透析廢棄物: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
(九)
隔離廢棄物: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七、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易飛散性及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製造石綿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
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
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或保溫材料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
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
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八、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含多氯聯苯之廢電容器、廢變壓器、廢油或含多氯聯苯廢棄物,其重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者。
九、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
(一)
廢鉛、廢鎘、廢鉻。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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